[2015/2/15新帶藥規定@TAIWAN]日本帶藥回台,規定放寬,2015年2月16日新規定上路,海外回台都適用。帶超量藥物回台灣不會被關十年,買賣藥物才會。

10888636_786671061382050_7963019563645257198_n

已經於2015/2/16公布喔!!!

所以現在依上表的規定!

藥品

(一)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, 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。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, 應先取得主管機關(農委會)同意始可攜帶入境。 

附註:

    1.藥事法第4條:本法所稱藥物,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。

    2.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, 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, 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。

    3.表列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: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,合計12種。中藥製劑(藥品)每種12瓶(盒),惟總數不得逾36瓶(盒)。大陸地區中藥,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。

(二)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,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文件),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開立之合理用量,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」申請,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。

   (三)西藥: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( 盒),合計以不超過36瓶( 盒支)為限。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,以2個月用量為限。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者,不得超過處方箋(或證明文件)開立之合理用量,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。

(四)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( 盒),合計以不超過36瓶()為限。

(五)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(pdf檔案)及環境用藥限量表(doc檔pdf檔;許可申請,請洽行政院衛生福利部02-27878200。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-


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

上表右邊是海外攜帶藥品規定新”草案”
如果還沒有公告之前,
請依造現行法規行事唷。
目前不是沒有規定,
是沒有在抓@@
大家不要誤會了
這個表中左邊的內容是2002年所訂定的規定,目前(2015/2/16)已經有新規定囉!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-
藥品
(一)自用藥物表(pdf檔案)列的自用藥物,旅客以攜帶6種為限,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,應依法處理外,表列外其他自用藥物,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,其限量以每種2瓶(盒)為限,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。(連結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)
附註:
1.藥事法第4條:本法所稱藥物,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。
2.表列之口服維生素藥品限量12瓶,但總量不得超過1,200顆。
3.表列之中藥材及中藥成藥:中藥材每種0.6公斤,合計12種。
中藥成藥每種12瓶(盒),惟總數不得逾36瓶(盒)。
大陸地區中藥,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。
4.衛生福利部之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連結。
(二)旅客或船舶、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,須憑醫院、診所之證明,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,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。
「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」申請,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。
(三)錠狀、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,其總量不得超過2,400粒,每種數量在1,200粒至2,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辦樣品輸入手續。
(四)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(doc檔、pdf檔)及環境用藥限量表(doc檔、pdf檔);許可申請,請洽行政院衛生福利部02-27878200。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-

 


而之前也有提到可以寄送藥品回台灣,
但是我查了資料發現,目前寄送藥品,是需要申請的@@
所以寄送藥物回台灣,也要申請唷。
食藥署依「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」規定,明年7月1日起,藥品郵寄回台前,必須事先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,「非處方藥」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,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;寄送「處方藥」應憑處方箋且不得超過處方箋合理用量,近視隱形眼鏡也要附處方箋。
目前(2015/1)每次寄回台灣需要申請!而且限時限量。
同時附上表給大家看~

先前網路上盛傳:
“”帶超量藥物回台灣會被關十年。””
這個問題在很多地方無限發酵。
基於打破砂鍋問到底的個性。
直接發文給衛生署。
衛生署回應如下:

簡單說來,就是可以買藥回台灣。但是有兩個前提:
1.不可超量。(目前是限定單項最多2罐共12瓶)
2.不可販賣。

而超量的情況下會要求放棄,
也就是如果買超過規定的量,
只能丟棄或是寄回日本,
不能申請也不能帶回,
但不會有刑責。

而販賣的行為會違反藥事法,
如果有買賣行為的成立,就會判刑罰。
而刑責就如:
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說,民眾若事先預期會攜帶超量,可在入境3天前向食藥署申請,否則在入境時仍會遭沒入;若帶回藥品販售,依《藥事法》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0萬元罰金。
所以無論如何,請各位網友不要買超量,而且不要買賣藥品。(非藥商禁止進行販售行為)

另外值得一提的是,有些人喜歡到日本購買殺蟲劑之類的。
其實殺蟲劑也是有限量的,
這一類在台灣算是環境用藥
有要攜帶的朋友要先查是否在表列之中,
最少也要注意是否超過限重限量唷。
環境用藥總限制是一公斤或是一公升以內。(限每個月一次)

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限定數量:液體總量1公升以下(1公升);固體總量1公斤以下(1公斤)。經常出入境者,每月僅能攜帶1次,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,不得攜帶。
 
希望大家出國開開心心,
不要回國才發現自己違反規定@@
好心情都沒了(笑)
不過據說一月底會研議新的方案,
也就是第一張表的右邊部分。
希望新規定快上路,
如果是新規定的36罐,
應該大部分的朋友都不會超量了。
歡迎加入粉絲團:日本GO!藥品美妝購!
手機掃qrcode或點我:
0 Shares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